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口腔植體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 83 年 12 月 22 日 本會發起人預備會議初訂
民國 84 年 3 月 26 日 本會第一次籌備會議修訂
民國 84 年 4 月 30 日 本會成立大會修訂
民國 88 年 6 月 27 日 本會臨時大會修訂
民國 91 年 5 月 25 日 本會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 96 年 10 月 06 日 本會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 98 年 10 月 10 日 本會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 100 年 10 月 22 日 本會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 101 年 11 月 24 日 本會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 106 年 1 月 8日 本會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 107 年 2 月 11日 本會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 4月 7日 本會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109年 11月 7日 本會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112年 5月 7日 本會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口腔植體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Academy of Oral Implantology, Taiwan,簡稱AOIT。
-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發展口腔植體學之研究,提昇教學及醫療水準,並樹立及維護此一專科之標準與權益。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為:
一、舉辦口腔植體學專題討論會及學術演講,聘請國內、外口腔植體專家,教導研習,服務會員。
二、協助發展口腔植體尖端技術及最新器材,並引進相關資訊。
三、發行口腔植體學有關之學術性刊物,提升民眾對口腔植體學之認識。
四、推展國內、外相關團體之學術交流。
五、樹立並維護國內口腔植體醫療之標準。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一)一般會員(二)相關會員(三)贊助會員(四)名譽會員(五)永久會員(六)學生會員。
其申請資格為:一、一般會員:凡具有國內、外牙醫師或醫師資格,曾參加經本會認可之口腔植體訓練課程並獲證書,且從事口腔植體醫療或研究,有
- 會員一人介紹者。
二、相關會員:從事口腔植體相關研究,有會員一人介紹者。
三、贊助會員:凡在財務或其他方面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團體得推派一人為代表。
四、名譽會員:凡對口腔植體學或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申請時應填其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五、永久會員:具一般會員資格並一次繳交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之費用者經理事會通過後接納之。
六、學生會員:凡在國內、國外牙醫學系就讀或已畢業尚未取得牙醫師資格之個人有會員一人介紹者。
第七條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一般會員享有:
- 1.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及表決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2.參加本會之年會及其他學術活動之權利。
3.獲得本會各種出版物之權利。
二、相關會員、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及學生會員享有:
- 1.發言權。
2.參加本會之年會及其他學術活動之權利。
3.獲得本會各種出版物之權利。
三、永久會員享有:
1.免繳年度會費。
2.如一般會員之權利及參加學術或其他活動的優惠,優惠內容由理事會通過後行之。
第八條
一、本會一般會員、永久會員及相關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大會決議案。
2.繳納會費。 (永久會員得終身免繳會員年費)
3.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4.出席本會各種活動。
二、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及學生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履行本會決議案。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
- 除名。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連續兩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暫停其會籍。連續三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以書面雙掛號通知,並經理監事會
- 議通過後,視為自動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一般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
- 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三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
- 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
- 得連續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推薦一至五人為副理事長,並經理事會議
- 通過後任命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
- 一人代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其中1人為監事長,由常務監事互選之, 監理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
- 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
- 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議
第廿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
- 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
- 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財務
第廿九條
一、會費:1.一般會員:入會費為新台幣伍仟元,常年會費為参仟元。
2.相關會員:入會費為新台幣貳仟元,常年會費為貳仟元。
3.永久會員:一次繳交新台幣六萬元以上。
二、 補助費。
三、 自由捐助。
四、 基金之孳息。
五、 其他收入。
第卅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
- 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
- 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二條 本會解散後,所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停會及復會
第卅三條 會員因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學會辦理停會,停會期間停止一切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但保留其復會權利。
第卅四條 會員停會時,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卅五條 本條刪除。
第卅六條 停會之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復會,並繳納當年度之長年會費後恢復其會員資格。
第 七 章 附則
第卅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